甘肃省林长巡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林长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责任,规范林长巡林工作流程,提升巡林工作质量和效能,推动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市、县、乡四级总林长、林长,以及村级林长、副林长巡林工作的管理、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办法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在其责任区域内,通过现场巡查、调研指导、暗访抽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全面掌握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现状,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协调解决林草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督查各类问题整改落实,督促下级林长及林长制各协作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工作行为。
第四条 各级林长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地方+省属国有林业单位”双林长责任体系,将省属国有林业单位同步纳入巡林范围,确保辖区林草资源管护全覆盖。
第五条 各级林长应当结合本地区林草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序组织实施巡林工作。
第六条 巡林频次实行分级量化管理,原则上要求如下:
(一)省级总林长、林长,每年开展巡林不少于1次;
(二)市、县级总林长、林长,每半年开展巡林不少于1次;
(三)乡级总林长、林长,每季度开展巡林不少于1次;
(四)村级林长、副林长,每月开展巡林不少于1次。
第七条 森林防火关键期(含清明、冬至等重点时段)、农事用火与祭祀用火高峰时段,乡、村级林长应当加密巡林频次,强化林草资源风险防控,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 各级林长巡林重点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林长制改革、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审计、稽查、挂牌督办、典型案例通报等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级及本级总林长令、林长制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要点等明确任务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责任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禁牧和草畜平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草改革推进、林草产业发展、基层管护等工作推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巡林核查的事项。
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林长巡林重点任务:
(一)实地调研生态保护修复、各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林草产业发展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工作,督查“三北”工程、“绿满陇原”行动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推进成效;
(二)走访基层林长、护林员等一线工作人员,掌握基层林情,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对巡林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专项台账,实行跟踪督办、闭环管理;对跨部门的重大事项,提请本级总林长统筹协调推进;对跨县(市、区)的重大问题,提请市级总林长统筹推进;对跨市(州)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提请省级林长统筹推进。
第十条 乡、村级林长巡林重点任务:
(一)全面检查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等林草资源的日常管护情况,重点排查森林草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滋生蔓延等各类风险隐患,督促护林员严格履行管护职责;
(二)及时劝阻非法占用林草地、非法采伐林木、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内违规放牧、滥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对劝阻无效、情节严重的,第一时间上报乡级林长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或是乡(镇)无行政处罚权限的事项,及时报送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长巡林服务保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支撑工作,具体包括:
(一)每年向同级林长报送责任区域林草资源清单,明确资源分布、管护范围、重点区域等信息;
(二)省、市、县三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梳理形成林草领域问题清单,提供同级林长巡林参考;
(三)根据林草工作重点时段、重点任务,以提示单形式适时提请同级林长开展巡林工作,明确巡林重点关注事项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林长巡林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记录归档等具体工作。对巡林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实行台账化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全程跟踪督办,及时向相应林长报告整改进展及最终结果,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林业单位各级林长巡林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步纳入统一管理,并加强与地方各级林长沟通协作,统筹做好联合巡林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林长巡林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巡林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编辑:郑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