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关于防范绿色食品包装标签投诉风险的告知书
民乐县域内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近期,有部分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反映,遭遇职业索赔人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食品接触用’或类似用语”为由进行投诉举报,并声称其不符合《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第9.1条的规定,进而提出索赔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县绿色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标准条款,厘清合规边界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第9.1条“标识”条款规定:包装制品出厂时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等),外包装应有明显标识,直接接触绿色食品的包装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该条款核心在于规范包装制品本身的标识要求,即针对包装制品生产商的产品标识,而非强制要求绿色食品终端产品的外包装必须重复标注该字样。部分投诉方对该条款存在断章取义、片面解读的情况,企业需正确认识标准,厘清合规边界,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不必要的恐慌。
二、保持冷静理性应对,切勿盲目妥协
各生产经营主体在收到此类投诉或举报时,应保持冷静,切勿在未核实情况的前提下盲目妥协或私下支付索赔款项。盲目私了不仅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招致更多恶意索赔。企业应第一时间对投诉内容进行内部核查,确认自身使用的包装材料是否真正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绿色食品相关要求。
三、全面留存合规证据,筑牢维权防线
为有效应对潜在的行政调查或法律诉讼,请各企业立即开展自查,并妥善整理、留存以下关键证据材料:
1.绿色食品包装物采购合同:证明包装材料的合法来源及供需双方的权责约定。
2.食品级包装材料检测报告: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所使用的包装材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3.供应商资质证明:包括包装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4.其他相关凭证:如包装材料的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
四、及时寻求监管指导,依法维护权益
若遭遇此类投诉举报,建议企业第一时间与所在县、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主动沟通说明情况,并寻求专业的监管指导。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配合调查、积极举证,共同打击恶意索赔行为,维护自身正当的合法权益。
请各生产经营主体知悉并相互转告。
民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6年5月18日
编辑:郑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