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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生态环境法典》筑牢农用薄膜全链条法治防线

2026年08月29日 甘肃三农在线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这部《法典》系统整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制度,为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其中,围绕农用薄膜管理,《法典》构建起覆盖政府监管、标准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法律责任等环节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为切实做好农用薄膜污染源头防控,推动废旧农膜应收尽收、规范处置,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我们对《法典》中农用薄膜管理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梳理,现就核心制度要求归纳如下:

一是压实属地与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依据《法典》第46条、170条、171条、521条)

二是强化顶层规划与用膜管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职责编制相关规划,完善配套标准、管控举措,加强农用薄膜使用管控,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田土壤。在制定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时,充分适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以标准引领农膜绿色管控。(依据《法典》第420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是引导科学用膜。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立足各自职能,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扶持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用薄膜,从源头减少因过量或不规范使用造成的污染问题。同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的研发使用。(依据《法典》第421条、第423条、第424条第三款)

四是鼓励支持多元回收与综合利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用薄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用薄膜回收工作。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废旧农用薄膜资源化循环利用,助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产生农用薄膜废弃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国家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依法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依据《法典》第424条第三款、521条、522条、959条、981条、991条)

五是明确回收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法典》为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设定了强制性的回收处理废弃农用薄膜的法定义务。未依法履行农用薄膜回收义务,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使用者,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法典》第424条第二款、第1161条)

废旧农膜残留农田,会破坏土壤结构,阻碍农作物根系生长,造成农田“白色污染”,直接影响耕地质量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农膜生产企业、农资经营商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科学选购使用合格农膜,作物收获后及时捡拾清理田间残膜,将废旧农膜归集至就近回收网点,坚决杜绝随意丢弃、田间填埋、露天焚烧废旧农膜的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契机,持续加大普法宣传、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膜科学回收处置,守护耕地沃土,助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注:以上为普法宣传解读,法律条文以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官方文本为准。

来源: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技术推广总站

编辑:王月英